第 五 條: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、學生會員、團體會員、永久會員及贊助會員。
1.個人會員:凡國內外目前從事醫療資訊、電腦技術及醫療服務相關人員,經本會個人會員一人之推薦,並經本會理事會通過者,得為本會個人會員。
2.學生會員:凡國內外大專院校及研究所相關科系之學生,經本會理事會通過者,得為本會學生會員。
3.團體會員:凡國內外醫療衛生機構、學術單位團體,經本會理事會通過者,得為本會團體會員。
4.贊助會員:凡贊成本會之宗旨,提供人力、財力贊助本會活動經本會理事會之推薦者,得為本會贊助會員。
5.永久會員:凡個人會員或團體會員一次繳足十年常年會費者,經本會理事會通過,得為本會個人永久會員或團體永久會員。
第 六 條: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:
1.個人會員及個人永久會員有發言權、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及罷免權,並享有參加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之權利。
2.學生會員有發言權,無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及罷免權,並享有參加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之權利。
3.團體會員及團體永久會員得選派代表一人參加並享有各種權利,但贊助會員僅享有參加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之權利及發言權,但無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及罷免權。
第 七 條: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:
一、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決議案。
二、如期繳納學會會費。
三、維護本會權益,協助發展會務。
四、其他指定之任務。
第 八 條: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經本會理事會決議後得警告、停權或提會員大會通過除名:
一、違反本會章程或本會決議者。
二、連續兩年未繳會費者。
三、會員言行足以影響本會聲譽者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