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灣醫資學會
理監事名單

第一章 總則

第 一 條:本會定名為『台灣醫學資訊學會』(以下簡稱本會)。英文名稱為『Taiwan Association for Medical Informatics』。

第 二 條:本會為依法設立之社會團體,非以營利為目的。本會以研究醫療資訊、提高醫療資訊水準,並加強國際醫療資訊之交流為宗旨。

第 三 條: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,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,必要時得於其他地區設立分會。

 
第二章 會務

第 四 條:本會之任務如下:

一、舉辦有關醫療資訊學術演講會及研討會。
二、發行醫療資訊刊物。
三、辦理醫療資訊繼續教育及訓練。
四、有關會員或國內外醫療資訊相關學術與情報之連繫交流。
五、接受主管機關之委託辦理醫療資訊政策之研究。
六、醫療資訊文獻之收集與整理。
七、接受醫院、診所之委託辦理建立資訊系統之研究及諮詢服務。
八、其他有關醫療資訊發展事項。

 
第三章 會員

第 五 條: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、學生會員、團體會員、永久會員及贊助會員。

1.個人會員:凡國內外目前從事醫療資訊、電腦技術及醫療服務相關人員,經本會個人會員一人之推薦,並經本會理事會通過者,得為本會個人會員。

2.學生會員:凡國內外大專院校及研究所相關科系之學生,經本會理事會通過者,得為本會學生會員。

3.團體會員:凡國內外醫療衛生機構、學術單位團體,經本會理事會通過者,得為本會團體會員。

4.贊助會員:凡贊成本會之宗旨,提供人力、財力贊助本會活動經本會理事會之推薦者,得為本會贊助會員。

5.永久會員:凡個人會員或團體會員一次繳足十年常年會費者,經本會理事會通過,得為本會個人永久會員或團體永久會員。

第 六 條: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:

1.個人會員及個人永久會員有發言權、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及罷免權,並享有參加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之權利。

2.學生會員有發言權,無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及罷免權,並享有參加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之權利。

3.團體會員及團體永久會員得選派代表一人參加並享有各種權利,但贊助會員僅享有參加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之權利及發言權,但無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及罷免權。

第 七 條: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:

一、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決議案。

二、如期繳納學會會費。

三、維護本會權益,協助發展會務。

四、其他指定之任務。

第 八 條: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經本會理事會決議後得警告、停權或提會員大會通過除名:

一、違反本會章程或本會決議者。

二、連續兩年未繳會費者。

三、會員言行足以影響本會聲譽者。

 
第四章 組織

第 九 條: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,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。

第 十 條:本會設理監事會,由會員大會選舉理事二十三人、監事五人分別組成之。並以得票次多數之五人為侯補理事,一人為候補監事。遇有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依序遞補。本會理監事為義務職,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。

理事、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:

一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
二、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
三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
四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
 

第十一條:本理事會中設常務理事五人,由理事互選之,任期為二年,遇有出缺時,另由理事選舉遞補。

第十二條:本會設理事長一人,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出,任期為二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。理事長對內主持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。

第十三條:本會設秘書長一人,由理事長推薦,並經本會理事會通過聘任之。秘書長秉承理事長之命,處理日常會務。必要時得設幹事若干人協助之。

第十四條:本會得視業務需要,另設若干委員會及主題工作小組 Working Group (由會員提出經理事會同意成立之,其申請辦法另訂之) ,凡本會會員得免費參與一個主題工作小組。

第十五條:本會監事互選三人為常務監事。

第十六條:卸任之理監事得成立顧問小組協助本會處理會務。

 
第五章 職權

第十七條: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
一、通過及修改本會章程。

二、審議理事會之會務報告。

三、選舉理事、監事。

四、決定年度經費預算、決算及工作計劃。

五、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。

 

第十八條: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
一、處理本會會務。

二、召開會員大會。

三、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。

四、會員入會資格之審查核准。

五、辦理監事會移付執行之案件。

六、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及編製經費預算。

 

第十九條:本會理事長之職權如下:

一、執行理事會之決議暨召集會議。

二、綜理會務。

三、對外代表本會。

 

第廿十條: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
一、本會工作之審查。

二、本會財務收支之審核。

三、本會會員違反會章事務之審議。

 

第廿一條:本會常務監事之職權如下:

一、召集監事會議。

二、執行監事會決議。

三、處理監事會日常會務。

 

第廿二條:本會秘書長之職權如下:

承理事長之命,處理下列事項。

一、綜核文稿。

二、處理日常事務。

三、督導及協調各組。

四、重要會務之研擬與策劃。

五、其他不屬於各組之事項。

 
第六章 會議

第廿三條:本會會員大會,每年舉行一次,由理事長召集之,倘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理事會監事會認為必要時,得召開臨時大會。會員大會或臨時大會之決議,以應有會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左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
一、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
二、會員之除名。

三、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
四、財產之處分。

五、團體之解散。

六、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
 

第廿四條:本會理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,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。

 

第廿五條:本會監事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,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。

 

第廿六條:本會理監事會議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。

 
第七章 經費

第廿七條:本會經費之來源如下:

一、會員繳納之入會費及常年會費:

入會費:個人會員壹千貳佰元,團體會員(醫院機構、學術團體)貳萬元,其他團體會員貳萬元,贊助會員陸仟元,學生會員貳佰元。

常年會費:個人會員壹仟貳佰元,團體會員(醫院機構、學術團體)陸千元,其他團體會員貳萬元,贊助會員陸仟元,學生會員陸佰元。

二、政府補助。

三、會員捐助。

四、團體捐助。

五、接受委託執行專案研究之研究收入。

六、基金孳息。

七、其他收入。

 

第廿八條:本會辦事細則另訂之。

第廿九條: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,得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修正之。

第卅十條:本會解散或撤銷時,所有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,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,應歸屬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。

第卅一條: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。

第卅二條: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